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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泛制度化傾向的幾個認識

發(fā)布日期:2013/5/15 來源:求是理論網-《北京日報》

   華  風

      核心觀點

  ●泛制度化”傾向,又叫“制度歸因”,這在當前中國社會成為一種思維定勢,認為凡中國社會出現的問題都是制度問題或體制缺陷造成的。

  ●人的因素歸因”傾向在看待資本主義制度或在觀察西方社會時尤其普遍,無論西方社會出現了什么問題,總是習慣于從“人的因素”方面去找原因,僅僅就事論事,而很少從制度和體制上看問題。

  ●這兩種傾向都是“制度迷信”、“制度萬能”思維定勢下的產物,從根本上割裂了人與制度的內在聯系,都把“人的因素”和“制度因素”極端化和絕對化了,因此難以正確地認識和解釋社會現象,更不能深刻揭示事物發(fā)展的本質和規(guī)律。

  ●泛制度化傾向把任何問題或矛盾,皆歸因于制度,而人在其中的責任被淡化甚至掩蓋了。這對于在復雜條件下促進國家和社會的穩(wěn)定和發(fā)展,對于強化責任意識會產生不利影響,導致無責可究的局面。

  ●把社會主義社會出現的問題歸結為制度缺陷,只見制度不見人,看不到人的主觀能動性和人在歷史上發(fā)揮的主體作用,而把人的主體性掩蓋了或弱化了,顯然不是歷史唯物主義。

  ●歷史事實反復表明,任何制度都不是萬能的。制度優(yōu)勢能否得到發(fā)揮,制度缺陷能否避免,歸根結底都取決于人。也就是說,制度優(yōu)勢的發(fā)揮要靠人,制度缺陷的彌補也要靠人。

  ●在邁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“中國夢”的新進程中,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人與制度的關系,充分發(fā)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與制度的優(yōu)越性,科學地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。

  近年來,關于制度的討論和爭論頗為熱烈,理論界關注,社會上也議論紛紛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討論中出現了一種“泛制度化”評判(或曰“制度歸因”)的傾向,即看待社會中出現的個別極端現象或某些傾向性問題時,一般性地歸因為制度因素,作出概括性判斷,不加分析地認為是制度出了問題,而對人在其中的責任和因素卻不做具體分析。這已成為某些人觀察社會現象、分析社會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。這種絕對化、極端化的認識傾向,顯然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認識論的。應當看到,不能正確認識和把握人與制度的關系,就不能科學地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,不利于發(fā)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與制度的優(yōu)越性。

  一、在制度比較和問題歸因中出現的兩種傾向

  制度是一個內涵極其豐富的范疇,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人類社會文明發(fā)展的成果體現,也是人類社會運行的必要條件。當今人類社會的制度形態(tài)主要有兩種,即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。這兩種制度形態(tài)各自又是由根本制度、基本制度、具體制度等不同層面構成的制度體系。從人類發(fā)展趨勢看,社會主義制度比資本主義制度具有先進性。從制度的現實狀況看,任何制度都有弊端和不足。但是,在制度比較和問題歸因時,卻存在著兩種突出的傾向。

  一是 “泛制度化”傾向。這種傾向又叫“制度歸因”,這在當前中國社會成為一種思維定勢,認為凡中國社會出現的問題都是制度問題或體制缺陷造成的。舉凡收入差距、社會風氣、食品安全、環(huán)境污染等,一律歸為制度弊端,而不做具體分析,進而得出制度不如人的結論。其實,這類問題是當今人類社會面臨的共同問題,大都最早在資本主義制度發(fā)展過程中出現,至今仍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。

  二是“人的因素歸因”傾向。這種傾向在看待資本主義制度或在觀察西方社會時尤其普遍,無論西方社會出現了什么問題,總是習慣于從“人的因素”方面去找原因,僅僅就事論事,而很少從制度和體制上看問題。比如,對于美國次貸危機、占領華爾街等問題,西方輿論多歸因于華爾街金融大鱷,是銀行家過于貪婪,甚至是由于出了麥道夫這樣的騙子造成的,而非制度原因。對歐洲從希臘到冰島,再到西班牙、意大利以至塞浦路斯出現的債務危機,也僅從金融操作的技術層面找問題,而不觸及根本的制度弊端。

  這兩種看似截然相反的認識傾向,本質上卻是一致的,即都是“制度迷信”、“制度萬能”思維定勢下的產物,從根本上割裂了人與制度的內在聯系,都把“人的因素”和“制度因素”極端化和絕對化了,因此難以正確地認識和解釋社會現象,更不能深刻揭示事物發(fā)展的本質和規(guī)律。

  二、泛制度化傾向的危害

  一個時期以來,在看待中國改革和發(fā)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時,泛制度化傾向的危害日益顯現,主要有以下幾點:

  一是使制度成為推責的托辭。泛制度化傾向把任何問題或矛盾,皆歸因于制度,而人在其中的責任被淡化甚至掩蓋了。這對于在復雜條件下促進國家和社會的穩(wěn)定和發(fā)展,對于強化責任意識會產生不利影響,導致無責可究的局面。因為所有的問題都可以從不同層次的制度中尋找原因,在認為制度因素大于人為因素的背景下,許多問題最終變成了難以落實責任主體,而不能從本質上解決,導致一些帶傾向性的問題反復出現。比如,我國調整經濟結構的方針提出已有數十年,但是低水平重復建設、重復投資,糾正了多年,成效不彰,問題始終存在,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對這類問題,常常是一般性泛泛而論,而幾乎不追究具體責任人;又如,對公款浪費現象、企業(yè)責任問題,需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時,往往難以通過嚴厲的追責,做出明快的處理;在干部選用上用錯了人,辦錯了事,也難以依法處置,一涉及到人,就有意模糊;再如,面對司法領域出現的有法不依、執(zhí)法不嚴,濫用職權、失職瀆職、執(zhí)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問題,一般性的責難是因為沒有實行所謂的“三權分立”制度,而對具體責任人的追究明顯不夠,導致此類問題成為痼疾頑癥。

  應當看到,泛制度化甚至把民主集中制當托辭。這些年來,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得到重視,另一方面,民主集中制又不同程度地成為推責的托辭,出了問題歸來究去是集體決策,“名曰集體負責,實際上等于無人負責”。把民主集中制當作推責的托辭,危害甚大,正如列寧所說,“借口集體領導而無人負責,是最危險的禍害”。

  二是易生成制度自信缺失。把社會主義社會出現的問題籠統歸結為制度缺陷,是一些西方勢力抹黑中國的慣用手法。國內出現這個傾向,原因復雜,但缺乏制度自信是重要原因。由于在出現困難和問題時,不強調人的作用而只強調制度的作用,而實際上制度并非萬能,本身處于被動地位,這就容易導致在社會心理上出現對制度的懷疑,進而否定的極端化傾向。這對堅定人們的共同理想信念,形成共同的價值追求會產生不利影響。

  三是模糊了人的主體作用和能動性。把社會主義社會出現的問題歸結為制度缺陷,只見制度不見人,看不到人的主觀能動性和人在歷史上發(fā)揮的主體作用,而把人的主體性掩蓋了或弱化了,顯然不是歷史唯物主義。歷史唯物主義以生產實踐為基礎考察人的主觀能動性,人的主觀能動性既是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能動地認識世界的活動,又是在認識的指導下能動地改造世界的活動。人的主觀能動性是人類特有的,集中體現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動中所具有的精神狀態(tài)和實踐能力。

  實踐證明,人是歷史過程中的主體,歷史過程是人的實踐過程,人在社會實踐中居主體地位,人的因素在社會發(fā)展中起決定性作用。人類社會是在制度與人的互相聯系、互相作用中發(fā)展的,人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,是社會物質生產和精神生產的承擔者和創(chuàng)造者,當然也是制度的創(chuàng)制者和執(zhí)行者。因此,在觀察和分析社會運行中的現象和問題時,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是制度方面的問題就從制度上加以解決,是人的問題就要從人的方面去解決。決不能片面地撇開“人的因素”而僅僅歸咎于制度,或者片面地撇開“制度因素”而僅僅歸咎于人。

  泛制度化,模糊了人的主體作用和能動性,也不符合人類社會發(fā)展歷史。人類歷史表明,無數個人在歷史上的作用融合為一個總的合力,形成一個總的結果。與歷史發(fā)展方向相符合的個人的意志和目的在合力中起推動作用;與歷史發(fā)展方向相對立的個人意志和目的在合力中起阻礙作用。任何人的歷史作用的大小,取決于他們對歷史任務的認識和實現的程度,取決于他們反映人民群眾的愿望、要求的廣度和深度。這一歷史唯物主義觀點,在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發(fā)展史上都得到了證明。這兩種社會制度的優(yōu)勢發(fā)揮和局限避免,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的因素。也就是說,人的因素發(fā)揮得好,制度優(yōu)勢就能充分彰顯;反之,制度劣勢和缺陷就會充分暴露。

  大量歷史事實反復表明,任何制度都不是萬能的。制度優(yōu)勢能否得到發(fā)揮,制度缺陷能否避免,歸根結底都取決于人。也就是說,制度優(yōu)勢的發(fā)揮要靠人,制度缺陷的彌補也要靠人。

  三、正確認識和把握人與制度的相互關系

  在社會運行過程中,“人的因素”與“制度因素”究竟孰重孰輕?對這個問題的回答,不能一概而論,重要的是要正確認識和把握“人的因素”和“制度因素”的相互關系。

  第一,人和制度是一個天然的“矛盾統一體”。人是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,具有主觀能動性,為了規(guī)范社會運行,促進人類社會有序發(fā)展,防止人性的弱點制約社會整體的良性運行,人類創(chuàng)設各種制度,并在遵守和執(zhí)行制度中從事各種實踐活動,這正是人類社會文明發(fā)展進步的體現。從一定意義上說,制度就是人類為了限制人性的弱點而設置的。但是,任何制度一旦形成和確立,實際上就已成為人類實踐活動中一種“客體力量”和客觀條件。正如馬克思指出:“人們自己創(chuàng)造自己的歷史,但是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(chuàng)造,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(chuàng)造,而是在直接碰到的、既定的、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(chuàng)造。”人和制度是一個天然的“矛盾統一體”,制度作為人們創(chuàng)造歷史中“直接碰到”的一種“既定的”客觀條件,既可以促進人的主觀能動性發(fā)揮,也會成為人的“對立面”,阻礙和束縛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發(fā)揮。

  第二,制度是保障人類社會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。俗話說:“無規(guī)矩不成方圓”。這里的“規(guī)矩”就是制度,人類社會的正常運行離不開人類自身創(chuàng)設的一套制度體系。因為制度的功能就在于規(guī)范和約束人的行為、消解人性弱點。學術上將“制度”定義為“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”,揭示了制度的“規(guī)范和約束”的機理。鄧小平指出:“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、全局性、穩(wěn)定性和長期性”,“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,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,甚至會走向反面。”這是對制度重要性的精辟詮釋。

  第三,“人的因素”在制度運行中起能動性、決定性作用。不可否認,在社會運行中制度帶有基礎性、全局性和長期性,但是強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,不等于說制度是萬能的,也不等于說制度越多越好,制度本身也存在固有弱點和盲區(qū)。歷史學家錢穆分析認為:一個制度出了毛病,再定一個制度來防止它,相沿日久,一天天地繁密化,于是有些變成了病上加病,越來越繁密的制度積累,往往造成前后矛盾。這樣,制度越繁密越容易生歧義,越容易出漏洞,而執(zhí)行新制度的人往往在分歧爭執(zhí)中敵不過固守舊制度的人,因而越來越失去效率。這種歷史現象被稱為“錢穆制度陷阱”。因此,在對制度的認識上需要摒棄“制度萬能論”和“制度迷信”的思維模式,不能用制度來完全取代人的能動作用。因為人的因素在制度運行中起能動性、決定性作用。作為制度的制定者和執(zhí)行者,人總是要根據新形勢、新任務的要求,針對一些容易出現問題的環(huán)節(jié)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,建立健全科學合理、具體實在、切實可行的制度。需要強調的是,重視在制度運行中的“人的因素”,是指在堅持“法治”大前提下充分發(fā)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,這既是執(zhí)行制度的現實需要,也是推動制度科學化的必然要求。

  總之,在邁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“中國夢”的新進程中,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人與制度的關系,充分發(fā)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與制度的優(yōu)越性,科學地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。為此,既要破除“泛制度化”迷思,堅定“制度自信”,積極凝聚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好、發(fā)展好、完善好的社會共識;又要深刻把握“政治路線確定之后,干部就是決定因素”的要義,牢固樹立人是社會發(fā)展主體的清醒認識和判斷,建設科學嚴謹的人才選用機制、問責機制和監(jiān)督機制,使各類人才各盡其責、各展所長。這樣,國家才能興盛不衰、永續(xù)發(fā)展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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